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9]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六日
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行为,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商标专用权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获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活动。
第四条 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权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除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当一并提交拟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