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目标。
(1)工业污染控制目标。牵头单位工业处,责任单位各市(州)环保局。目标要求: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所有排污单位持证排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到2010年,20%重点工业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在沱江、岷江、嘉陵江、长江干流区域和重点行业建成200家具有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率低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十一五”期间,配合有关部门陆续关停小火电机组135.75万千瓦。
(2)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目标。牵头单位城市处,责任单位各市(州)环保局。目标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县级以上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所有城市都要建设污水处理厂,重点城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到2010年,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3)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目标。牵头单位农村处,责任单位各市(州)环保局。目标要求: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城乡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到2010年,做到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全覆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200家,建成10个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100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示范工程、1000套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示范工程;创建10个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县(生态县),100个环境优美乡镇,1000个生态村,10000个生态家园。
(4)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牵头单位生态处,责任单位各市(州)环保局。目标要求:依据《四川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到2010年,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森林覆盖率达到33%,综合防治水土流失面积2.5万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得到提高且面积达到8.5万平方公里,建设5个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成10-20个省级生态县、200个各类生态小区。
(5)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目标。牵头单位核与辐射监督管理处,责任单位各市(州)环保局。进一步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的安全许可和监督,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换发。建设对放射源实施全寿期跟踪的全省放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废弃放射源的安全收贮。协助环境保护部加快我省退役核设施中低放废物的处置,推进核工业遗留放射性废物治理。完成省级放射性废物库建设。开展对铀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污染现状调查、评价与污染防治的监督。建立和完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监管的体制机制,加强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防止人口稠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制。成立“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环保目标任务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田维钊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纪检组长何鹏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机关各处室和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负责人为成员,日常事务工作由局监察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