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认定督学资格过渡的专职督导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在职督学资格过渡申请表》(附件1)。
(2)经所在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推荐,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审核认定。
(3) 经审核认定合格者,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颁发《上海市督学资格证书》并予以注册。
3.工作要求
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据《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暂行)》和本意见规定,制定本区(县)专职督导人员的督学资格过渡推荐、审核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应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在职督导人员的督学资格过渡推荐、审核工作,确保督学资格制度认定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地实施。
(二)对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聘请的兼职督导人员认定督学资格的过渡办法
对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聘请的兼职督导人员认定督学资格的过渡办法,参照专职督导人员认定督学资格的过渡办法实施。
(三)对申请新任督学资格的认定办法
1.申请
各单位应通过区(县)政府教育督导网站公布督学的专业要求及督学资格条件。凡符合督学资格条件者,均可向所在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督学资格的认定申请,并填写《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
2.初审
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建“区县督学资格推荐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督学资格的人员,由“推荐工作小组”初步审核。对基本符合条件者,安排其参加区域层面2-3次的学校督导或督政工作,以此对申请者的督导评价能力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3.考核认定
根据“区县督学资格推荐工作小组”的初审意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成“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笔试、面试、答辩,并进行一定形式的督导实践考核。符合要求者,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颁发《上海市督学资格证书》,并作为试点区(县)督学资源库人员。
八、认定工作实施
督学资格认定每年一次,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具体实施。
九、其它
对已取得督学资格的人员每年开展2-3次的督学专题培训,并进行3年一次的督学资格证的注册、复检工作。具体由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