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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在总结上述四个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市各区(县)全面开展此项工作。
  四、督学申请人员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全日制中小学、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其它教育机构中的符合督学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督学资格。
  对有志于从事教育督导的社会人员,其申请督学资格管理规定待试点工作完成后另行研究公布。
  五、督学专业分类
  督学的专业分类为三大类:
  管理类,指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管理等。
  学科类,指语文、数学、外语、德育、心理等学科教学管理、教学研究等。
  保障类,指教育经费、设施设备使用和管理、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专业等。
  六、督学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督导规定》中关于督学资格的有关规定,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3.熟悉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事业相关工作的管理,以及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等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4.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历)以上的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和特级教师称号;或具有硕士学位在督导部门从事督导工作4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在督导部门从事督导工作3年以上;
  5.热心教育督导事业,身体健康,能保证参加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有关教育督导和专题调研活动;
  6. 根据督学的专业分类,在学校教育某一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参加过市级培训,并具备一定的督导评估技能。
  七、实施办法
  (一)对专职督导人员认定督学资格的过渡办法
  1.范围
  凡符合督学资格标准、2009年7月31日前已在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从事督导工作的专职督导人员可申请督学资格过渡。
  2.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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