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督〔2009〕15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在京津沪渝四市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加强本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升督学队伍的整体专业素养,加快推进督学专业化发展,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推进素质教育、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中的保障作用,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浦东新区、黄浦区、长宁区、闵行区等四个区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希望试点区根据《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积极认真做好相关的试点准备工作;同时希望其他区(县)积极关注试点工作,主动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市教委、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总结四个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市各区(县)全面开展此项工作。
附件: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确立教育督导在推动教育发展中的应有地位,规范教育督导工作管理制度,完善督学队伍建设机制,建立以专职督学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专业门类齐全、结构优化、专业素养高的督学队伍,实现督学整体专业素质的提升,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二、试点工作原则
以“加强领导、平稳过渡、试点先行、积极推进”为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统筹兼顾,做好在职督学资格认定的平稳过渡;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督学资格条件,做好新任督学资格申请认定;坚持激励导向,增强督学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
三、试点工作步骤
本市开展督学资格试点工作,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第一步,对浦东新区、黄浦区、长宁区、闵行区的目前在职的专(兼)职督学,采用过渡性办法认定其督学资格(2009年8月-10月)。第二步,在上述四个区试点进行新任督学资格申请认定工作(2009年10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