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安排及管理
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由州级统筹,县市负责,州级财政补助。在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的资金基础上,2009年-2011年每年新增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及其他地质灾害易发县市的校舍安全工程,具体实施办法由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根据校舍安全工程资金需求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年初预算,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州、县市财政要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会理县地震灾区的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当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一实施。
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县市,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