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根据职业生涯发展需要,参加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继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以区县为单位组织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使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帮助失业人员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提升其就业和创业能力;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2010年,全市所有区县都要建成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服务场所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全面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区县政府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内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各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中安排,以保障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要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强化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建设。
(三)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通过就业和失业登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登记失业的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社区就业人员等免费发放。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要在《登记证》中予以注明。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