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开展
《实施办法》的学习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3.组织和指导农资经营商、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学习
《实施办法》,强化其责任意识,促其规范行为,自觉守法生产和经营。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公信力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
《实施办法》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依法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人、财、物的保障,提高农业部门的监管能力。同时,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要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提高监管的公信力。
(三)以贯彻实施
《实施办法》为契机,扎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
《实施办法》为契机,从严格落实
《实施办法》各项条文入手,坚持专项整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突出重点,在全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认真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
1.坚持开展农业投入品整治,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农业、质监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农药品种及其替代品种,引导农民和业主使用安全高效的农药品种,遵守“安全间隔期”规定;在农药经营者中开展承诺不经营禁用限用农药的诚信经营活动,认真排查和严厉打击甲胺磷等5种禁用农药的销售使用行为;按照无公害和绿色食品的质量要求,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倡导农药等投入品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购统供,开展不购买、不使用禁用限用农药活动,确保农产品质量在生产源头得到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