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工商部门负责对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质监部门负责对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对农产品消费环节的质量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定期工作交流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环节间的工作衔接,杜绝监管死角和监管“真空”。
(二)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
目前,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还不健全,缺乏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都不能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的工作要求;以农药为主的农业投入品源头污染和农产品产区环境污染情况严峻;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组织化程度不高,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擅自称谓和假冒“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标本兼治”的原则,精心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系统、有序地解决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严格追究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凡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当前要切实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学习宣传先行,尽快形成全社会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1.各级政府要对
《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