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换证。对于未予换证,并收回原证的零售连锁企业,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及时上报市局市场处,市局将通报全市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已注销,其下属零售连锁门店的换证可以单体药店或加盟其他药品连锁企业的方式进行申报,注册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当受理。
5、村级健康药柜的处理。在乡村不再设立药柜。对于符合《重庆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或《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药店验收标准》的药柜,可以申请新开办零售药店,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可以审批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6、《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编码要求。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要求》(附件6),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编号。
7、换证药品经营企业的信息更新。按照《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基础数据库收集软件》(食药监市函[2007]49号)要求,使用“药品经营企业基本数据收集软件”及时更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数据信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药品批发企业的信息更新由市局市场处负责,药品零售单体药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信息更新由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
四、工作阶段与内容
(一)准备阶段(7月30日前)
组建换证机构,制定换证方案,各区县(自治县)的换证方案于7月30日前上报市局市场处。分辖区摸清全市即将换证药品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提醒企业及时申请换证。
(二)实施阶段(8月1日至12月31日)
对有效期届满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换证,采集换证药品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更新药品经营企业数据库。对于原药品经营数据库不完善的,要借此机会加以完善。
(三)总结阶段(2010年1月)
完善档案资料,总结换证工作,建立药品经营企业审批与监管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分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换证情况月报表》(附件9,含已换证、整改及不予换证企业)上报市局市场处,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2009年辖区药品批发企业换证初审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0)、《2009年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1)和换证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市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