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区(区县政府所在地及街道)零售药店无驻店药师的,必须配备药学大专学历并具有2年以上从药工作经历人员;乡镇零售药店无驻店药师的,必须配备药学中专学历并具有2年以上从药工作经历人员;村级药店无药学或医学中专学历人员的,必须配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以上人员必须经当地药监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同时,限期在换证后2年内按照《重庆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关人员。
(2)城区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40㎡,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设立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5㎡;乡镇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村级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
4、换证的除外情形。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
(1)不符合《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办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其药品购销活动中的票据管理,不符合《关于规范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中相关规定的;可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
(2)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证书》过期的;
(3)经营过伪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4)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
(5)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6)长期经营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药品的;
(7)不按合法渠道购销药品的;
(8)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9年年检的;
(9)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10)换证的资料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
(11)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二)换证审批程序
1、药品批发企业换证审批程序:
(1)药品批发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须知》(附件4)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注册地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提出初审申请;
(2)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根据审查依据和不予换证的除外情形进行初审,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初审表》(附件5表3),签注建议是否进行换证审批的意见;
(3)初审通过的换证企业,向市局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提出换证申请,提交换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