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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的通知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公示项目

批前公示

批后公布要求

公示内容

公示时间

公示方式

相关要求

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相关材料

不少于7日,依法需组织听证的,时间另计

1、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牌);

2、在城市规划展示馆等固定场所、新闻媒体或政府、规划局网站公示;

3、依法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一、通过与原有合法居住建筑物相关内容的公示,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二、通过与历史风貌、空间格局、环境等相关内容的公示,保护历史文化;

三、通过与风景名胜区风貌、景观、环境等相关内容的公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内容应在固定的公示场所、网站等公布;

二、房地产项目应在销售场所公布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等;

三、施工现场应悬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直到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

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交通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位置、走向等

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规划许可内容

变更

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内容及依据;现规划许可内容。

一、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涉及调整城市规划时,应进行充分的论证,按法定程序先行调整规划;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规划许可内容,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征询受影响的该项目已有住户、周边住户和已签订预售合同的业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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