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书三证”的许可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六、各地应研究并制定公示意见信息采集和反馈的相关规定,信息采集和反馈的材料应随公示材料一起归档。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按其规定执行。
八、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城市规划公示经费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设置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保证规划公示信息渠道畅通。各省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规划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九、《公示制度(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2005年苏建规[2005]75号文印发的《
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
一、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公示项目
| 批前公示
| 批后公布要求
|
公示
内容
| 公示
时间
| 公示方式
| 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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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 规划方案的文字说明、图件及相关材料
| 不少于30日
| 1、城市规划展览馆、公示栏等固定的公示场所
2、新闻媒体或政府、规划局网站
3、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在地块现场公示
| 一、每种公示方式均须注明批前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二、公众意见应作为完善规划方案的重要参考,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在规划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
三、各类规划修改前的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按《城乡规划法》规定执行,修改的规划方案按程序重新进行批前公示。
| 一、在批准后30日内通过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经批准规划的主要内容;
二、注明规划批准机关和日期;
三、依法修改规划的,应当及时按照新批准的规划对原规划的公示内容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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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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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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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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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
| 规划依据,规划图纸、方案说明及相关材料
| 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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