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及到场情况;
(二)书记员宣读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和听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陈述理由并举证;
(六)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举证;
(七)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自己观点,并举证;
(八)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载明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随便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有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四)听证时不随意走动或离场;
(五)听证时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使用通讯工具;
(六)当事人陈述事实、答辩问题,必须做到事实求是、文明礼貌,不得有攻击性语言。
违反听证纪律的,由听证主持人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听证。
第二十一条 证人作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证人身份,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证人不得旁听听证会。
两名以上证人到会作证的,应当分别作证,需要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接受有关询问。证人到会后,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向证人发问。
证人作证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询问其他当事人对证言有无异议。
其他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
第二十三条 经听证主持人许可,鉴定人、勘验人可以到会说明情况,接受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