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
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听取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的听证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构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听证:
(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二)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听证的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案件是否听证。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第六条 听证坚持公正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