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教育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三支一扶"毕业生应服从"三支一扶"主管部门及服务单位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 市人事部门应跟踪了解"三支一扶"毕业生在服务期间的工作与生活情况,发掘优秀典型并进行大力宣传。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的,予以表彰;对于在工作或生活中遇到实际困难的,可协商相关部门予以帮助。

  第八条 "三支一扶"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和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可按照"三支一扶"毕业生意愿在服务期满后2年内继续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和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要求终止人事代理服务并将人事档案调出的,按有关规定免费办理调出手续。

  第九条 "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由市人事部门将其《广东省"三支一扶"服务考核鉴定表》存入个人档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凭《广东省"三支一扶"合格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应组织做好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回深就业服务工作。

  各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应为有需要的"三支一扶"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对服务期满的,提供就业推荐服务。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毕业生自服务期满考核合格1年内报考本市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或参加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不受招考职位面向社会人员或应届毕业生的条件限制,且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有年龄限制的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但报考公务员最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第十二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本市困难家庭"三支一扶"毕业生,报考本市公务员或参加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第十三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进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第十四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类、证照类费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