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人规〔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深圳市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做好我市"三支一扶"工作,我们制定了《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深圳市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做好我市"三支一扶"工作,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三支一扶"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毕业生是指经广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核准,参加省"三支一扶"服务的我市生源和本市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支一扶"毕业生)。
第三条 我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落实"三支一扶"各项工作,积极提供组织保障。
市人事部门负责拟定本市"三支一扶"工作政策,组织招募我市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组织落实各项服务保障措施。
市委组织部和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团市委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落实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三支一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及光明新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协助落实本辖区户籍"三支一扶"毕业生宣传动员、组织招募、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市内各高等院校负责落实本校"三支一扶"毕业生宣传动员、组织招募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