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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9)

  二、市(省)外资金的统计
  各县(市、区)招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新乡工业园区、市商务局,具体负责收集、汇总、统计所辖各企业上报的引进市(省)外资金月报表和资金到位的有关凭证等资料。引资责任单位按月如实填报《项目单位引进市(省)外资金月报表》,做到一个项目一张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纂改。
  各责任单位要每月报送引进市(省)外资金月报表,并附简要的统计报表说明,半年和年底要报统计分析报告,其中重大项目要提供单独的统计分析报告。总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重点项目要在落实跟踪服务制的同时,根据其进展情况,随时报告认为需要上报的材料。
  每月2日前,各责任单位要将统计资料报送市商务局,“五一”、“十一”假期于上一个月底前报送材料,逾时上报的材料留待下月统计。市商务局在每月4日前将我市引进省外资金数据上报省商务厅。
  三、市(省)外资金的认定
  引进市(省)外资金的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商务、招商部门负责收集下列材料初审并上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地察看予以认定。
  (一)引进市(省)外资金月报汇总表,提交电子文本或发邮件至xxzssk@sina.com;
  (二)投资新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经实地查验后,需提供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或与我市企业法人、自然人签署的投资合同、章程或协议复印件;
  (三)购买机器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的,经实地查验后,应提供发票(购买方与投资方一致);以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出具会计凭证、协议或章程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四)借贷、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经实地查验后,需提供银行计划下达书、开户行进帐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凭证、双方合同、协议复印件。
  (五)企业在国内发行的股票及国内主板股票市场上市发行、配股所募集的资金,需提供开户行进账单、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
  (六)向上级争取的资金,投入到具体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经实地查验后,需提供申请报告、主管领导签字认同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银行有关凭证、会计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七)捐助和馈赠资金,投入到具体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经实地查验后,需提供银行进帐单、财政部门认定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会计凭证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股东是外地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回归工程要提供经营者在市(省)外注册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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