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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9)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新乡市引进市(省)外资金考核认定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招商引资责任制,强化招商引资的实效性,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引资单位的工作成效,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多方式多渠道地引进资金和项目,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省)外资金统计范围
  (一)市(省)外资金是指本市单位或个人引进的来自新乡行政区域外的一切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含港澳台地区)投入到我市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的下列资金(包括可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
  1.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投资;
  2.用于种植业、林果业(含花卉苗木)、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项目的投资;
  3.用于旅游业开发的投资,兴办商贸服务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等服务业项目的投资;
  4.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
  5.用于购买市内企业产权、股权的资金;6.借贷和融资资金(不含省内),向上级单位争取的资金,捐赠的资金和实物,我市企业在国内主板股票市场上市发行、配股所募集的资金;
  7.用于房地产业的投资暂列入统计范围;
  8.有利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并经市对外开放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认定的其他资金;
  (二)以下情况不认定为引进项目和资金:
  1.各商业银行所发放的短期拆借贷款;
  2.经营者支付的广告和宣传费;
  3.经营者投入的非生产经营性实物;
  4.本市企业或经营性机构从域外获得的营业性收入或自然人获得的捐赠;
  5.用于非项目建设的消费性资金(不含办公楼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
  6.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不符合要求的资金。
  7.国家核准的电力、收费交通道路原则上不列入考核认定范围内,但必须上报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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