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促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县(市、区)、各部门在9月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市安委会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2009年10月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1月中旬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于11月底将全市开展“三项行动”情况报市政府。
六、职责分工
实行“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一)由市工业经济发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参加,负责组织开展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由市工业经济发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民爆器材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三)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四)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水运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五)由市消防支队牵头,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消防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