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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3.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管理规范。运营机制有效、协调,产业化程度高。运营单位全部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人员配备到位,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全部经过业务培训,全员持证上岗,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台账、统计报表等资料完备。
  4.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设施新增和改建、续建项目按计划节点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按期完成。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有关项目6月底前全部完工;新增1300亿元中央投资有关项目4月全部开工建设,年底前全部完工。
  二、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化。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主管部门要根据现行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规范运营标准、设施设置标准、技术规范、关键岗位操作规程、劳动岗位定员标准、运营成本核算办法、监测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运营管理制度,对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使管理走上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
  (二)提高运营单位专业化管理水平。各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做好运营管理各项基础工作,抓好岗位操作等具体实施环节,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台账、统计报表,及时完成经营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确保设施达标规范运营。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降低运营成本,严格控制岗位人员数量。
  (三)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自动监控系统。市建委6月底前与环境保护局计划科、监察支队联系沟通,按标准完成污水处理厂视频设备安装运行,为省环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镇污水处理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做好基础工作,确保年底前实现对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 BR>  (四)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加强对排入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污水水质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新建和改造的县(市)排水设施要实现雨水、污水分流,减少水资源污染。
  (五)完善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各县(市)要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系统,积极推行“村集中、乡镇运输、县(市)处理”的做法,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垃圾收集处理系统,扩大生活垃圾收集范围,提高收集处理能力,提高垃圾处理场运行负荷率。
  (六)加快污水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和第二轮污水处理厂建设。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大进入社区、厂矿等支线、毛细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确保污水管网建设与新城区建设、老城区改造同步完成,提高污水收集能力,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根据省人民政府环境目标的要求,结合新乡市的实际情况,市区及县(市)污水处理厂要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标准改造的通知》(新政〔2009〕79号)文件,加快建设步伐;要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有关我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的管理,尽快形成施工高潮,切实形成实物工作量,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各项制度,加强对中央补助投资的监督,严禁滞留、挪用;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按照项目核准文件要求和城镇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第二轮污水处理厂和县(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要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善垃圾处理场的渗滤液收集、防洪沟、截污坝、进场道路、防护网(墙)、地下水监测等设施。已经投入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要按照无害化处理标准的要求,加快完善配套设施。市建委要督促市区两个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的规划、建设,确保到2010年底,新乡市区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的省定目标,其他县(市)具备条件的污水处理厂也要加快中水回用工程和管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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