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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集体与个人为国有博物馆捐赠文物和赞助经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历代河套及巴彦淖尔地区农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遗存物。包括生产生活用品、工具、民风民俗等环境见证物及历史文化遗存物;在河套及巴彦淖尔地区历史发展中作出过重大贡献和起过重要作用的杰出人物的见证物、有关资料等。

  (二)反映蒙古族(特别是乌拉特部落)及边疆其他少数民族生产生活、风俗习俗、文化艺术、民族饮食、日常生活等方面的遗存物。包括生产工具、生活用具、民族服饰及饮食类别、饮食风俗、饮食制做方法等环境见证物和遗存物。

  (三)反映河套及巴彦淖尔地区地质、生态变化的古生物化石等。

  (四)反映河套及巴彦淖尔地区发生的古代战争和历史事件的遗存物。包括刀、枪、弓、箭、弩以及生活实物佐证等。

  (五)反映河套及巴彦淖尔地区发生的近现代中国革命战争和重大历史事件等方面的遗存物。包括各种武器装备、各种勋章、奖状、奖章、纪念章、照片及各种质底的文字档案资料、服装和生活用具。如冯玉祥、傅作义将军领导的几大战役的见证物及其工作、生活、战斗的实物、照片、书信等。

  (六)记录和反映新中国成立后,河套及巴彦淖尔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展历程的见证物。如建国初期、一九五八年大跃进人民公社期间、文化大革命时期、改革开放等各个时期的见证物。

  二、对捐赠者的奖励办法

  ㈠捐赠价值1万元以下文物藏品或现金的

  ⒈由受赠博物馆颁发给捐赠单位或个人“收藏证”或“捐款证”,并在受赠博物馆建立档案永久性保存;

  ⒉凡入选展出的文物,均在说明牌上标注捐赠单位名称或个人的姓名。

  ㈡捐赠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文物藏品或现金的

  ⒈享有以上㈠款的奖励;

  ⒉受赠博物馆授予捐赠单位或个人“支持博物馆建设奖”,同时授予捐赠者个人该馆“荣誉馆员”称号,在市内媒体上予以公布;

  ⒊文物藏品单件(套)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按照捐赠文物藏品鉴定价格的5%予以奖励,捐赠现金1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价值的奖品或纪念品。并将捐赠物、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者姓名,捐款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和捐款金额篆刻在受赠博物馆的永久性记事碑上。

  ㈢捐赠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文物藏品或现金的

  ⒈享有以上㈠、㈡款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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