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协商一致原则。行政村(嘎查)法律顾问要加强与所服务的村(嘎查)党支部、村委会的沟通和协调,有关事务的处理要以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为准绳,以维护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协商一致。同时,根据所服务的村(嘎查)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法律服务工作。
五、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
㈠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积极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农业产业化经营、招商引资等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㈡为构建和谐农村、牧区服务。针对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征地拆迁补偿、宅基地使用及农业生产等方面所产生的矛盾纠纷调处提供法律咨询与具体指导,协助化解群体性、复杂性和易激化的矛盾纠纷。
㈢为农村、牧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帮助农村进一步完善“四民主”、“两公开”制度,帮助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协助村干部依法处理涉法事务。
㈣为增强农牧民群众法制观念提供法律服务。加强对村民尤其是村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推动村干部和村民自觉学习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村民和村干部增强法制观念,帮助农民群众树立依法维权和依法履行义务的意识,提高村干部、村民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监督农村社会事务的能力与水平。
六、相关工作制度
为了更加有效地开展好行政村(嘎查)法律顾问工作,要建立行政村(嘎查)法律顾问七项工作制度:
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法律顾问在服务过程中如遇到涉及村民集体诉讼或上访的案件,涉及农村牧区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涉法事由,涉及农村牧区居民重大违法行为和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事项,以及涉及农村牧区重大突发性事件和其他重大事项,驻村法律顾问都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㈡定内容、定时间服务和不定期服务相结合制度。法律顾问必须详细了解所服务的村(嘎查)的组织机构、村规民约、人文习俗、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情况,对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各项事宜进行充分的调研,制定具体的法律服务计划,并保证每月至少一次到顾问村开展法律服务。同时,要经常与服务的村(嘎查)保持联系,做到需要服务时随时提供。各行政村(嘎查)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各项工作中要增强法律意识,经常向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