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顾问的实施主体、服务对象和服务形式
㈠行政村(嘎查)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全市范围内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㈡行政村(嘎查)法律顾问制度的服务对象是:各旗县区苏木镇的行政村(嘎查)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及村民等。
㈢行政村(嘎查)法律顾问的主要服务形式是:
⒈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
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⒊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
⒋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⒌协助处理村集体其他涉法事务。
四、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原则
㈠政府倡导原则。建立行政村(嘎查)法律顾问制度主要目的是:进一步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最大限度的减少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政府应大力倡导和支持,为行政村(嘎查)法律顾问工作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行政村(嘎查)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每村每年2000元(牧区和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可适当增加),由各旗县区财政负担,做为法律顾问的交通、通讯、工作补贴费用。各旗县区财政每年将本地区行政村(嘎查)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拨至旗县区司法局,由旗县区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掌握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受服务的行政村不需要支付费用。市财政每年要拿出专款,作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协调行政村(嘎查)法律顾问工作和表彰奖励经费。
㈡属地配置原则。为了便于工作和管理,原则上行政村(嘎查)法律顾问由本旗县区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
㈢“一村一顾问”原则。每个行政村(嘎查)配备一名固定法律顾问。鉴于全市共有647个行政村(嘎查),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有256人,且旗县区分布不均衡,每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同时为几个行政村(嘎查)担任法律顾问。行政村(嘎查)数量较多且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对较少的旗县区,要合理配置本旗县区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保证实现每个行政村(嘎查)配备一名固定法律顾问。
㈣统筹管理原则。行政村(嘎查)法律顾问工作在旗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行政村(嘎查)法律顾问要自觉接受旗县区司法局和所服务的村(嘎查)所在苏木镇司法所的工作领导和监督,服从管理,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和有关要求,完成好所承担的法律顾问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