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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2009年7月5日 粤办发〔2009〕21号)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粤办发〔 2005〕 7号 )下发后 ,各地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清理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所反弹 ,有的过多过滥 ,助长了虚报浮夸、形式主义之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厅字〔 2008〕 20号 )精神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部署 ,我省对现有的 348个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了清理 ,共撤销 304个项目 ,保留 44个项目。为巩固成果 ,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现就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 (含人民团体 ,下同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控制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除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明确要求举办 ,以及我省这次公布的保留项目以外 ,要严格控制新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明确要求举办 ,以及我省这次公布的保留项目 ,主办单位要在举办活动的一个月前 ,将有关活动方案报省党廉办、省人事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依据、范围、规模、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和数额等。

  不得搞层层评比达标表彰。由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主办 ,但没有要求我省相应举办的项目 ,原则上我省不相应举办 ,可按上级机关的要求推荐单位或人选。

  省直和广州、深圳市直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举办面向本系统的评先评优和表彰项目。要逐步将此类面向本系统的评先评优和表彰活动纳入公务员的正常考核 ,对优秀的个人和集体 ,可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 ,给予嘉奖、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省直和广州、深圳市直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地级市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举办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面向乡镇 (街道 ),且不在《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面向乡镇 (街道 )检查考核活动的意见》 (粤委办发电〔 2009〕 13号 )中公布予以保留的检查考核项目 ,一律不得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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