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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参照执行
  居住区绿化和单位绿化的认建认养活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2006年4 月10 日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上海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意见(试行)》【沪绿委办[2006]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绿化认建认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认真落实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的相关规定,依靠社会力量巩固发展国土绿化成果,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精神。本着自愿、诚信、互相监督的原则,依据《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定如下协议:
  一、方式
  1、认建( )
  2、认养( )
  二、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可多选):
  绿地名称    ,范围   ,绿地面积   平方米,认建认养金额     元。
  树木名称:     ,株数  ,认建认养金额     元。
  古树名木名称:    ,株数  ,认养金额:     元。
  其他绿化项目:    ,认养金额:     元。
  三、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及权利
  1、双方签定认养协议后,甲方按所约定的认建认养方式委托乙方进行绿化建设养护工作。
  2、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认建认养资金交付乙方。若甲方未及时支付认建认养资金,乙方可决定本次认建认养活动终止并通知甲方。
  3、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按绿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制作并树立标志牌。
  4、乙方按甲方委托认建认养的要求完成委托期内的建设养护工作,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5、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反馈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进度和质量。
  五、双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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