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认建认养的程序
市和区县两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开通并公布认建认养申请报名途径和相关事项,包括接受申请的专门电话、网站和地点。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当年的认建认养计划,包括可供认建认养的具体项目、地点、规模、形式、所需资金等,由市和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政府网站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对外公布。
认建认养者通过公布的途径,报名申请,表达认建认养的意愿。
根据认建认养资金额度不同,采用以下两种程序:
(一)认建认养个人出资超过100元或单位、团体出资超过1000元者,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与认建认养者商定具体认建认养项目,签订认建认养书面协议(附件1)。
认建认养资金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到位,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出具相应的收款证明,并颁发相关证明证书(附件2)。
认建认养双方履行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
(二)认建认养资金个人出资100元以下(含100元)、单位团体出资1000元以下(含1000元),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在收到认建认养资金后应当向认建认养者颁发注明出资金额和通用权利义务条款的相关证明证书(附件3)。认建认养双方履行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
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将集中收取的零星小额资金汇总、清点后交财务部门统一开具收款证明备查。
第九条 资金管理
区县绿化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应当设立认建认养资金专项独立帐号,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应当每半年将收取的认建认养资金情况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能。
区县绿化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应当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资金的使用
认建认养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支出。
经费使用标准依据不同的认建认养项目内容而不同,绿化养护费用以相关部门发布的养护定额和市场指导价为依据。其他项目以批准的项目概(预)算为依据。
认建认养者指定具体对象或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使用认建认养资金。其中用于认建认养活动(仪式)和标牌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认建认养资金总额的1%。协议签订后,如需要调整变更原指定认建认养的具体项目内容的,应当书面征得认建认养者的同意,并确保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