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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其它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认建认养活动采取意愿自定、资金自定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实施;除非指定具体对象和项目内容,认建认养活动不设资金限额。
  公益性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具有公益性质,绿地、树木和公益林的性质、权属和功能不因认建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
  公开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及相关内容、实施成效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职责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组织认建认养活动,其中: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跨区县、跨部门的认建认养活动,指导监管区县和市属公园的认建认养工作,接受市绿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认建认养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管各街道、社会单位的认建认养工作。
  各级绿化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开展认建认养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规范认建认养行为,建立认建认养档案管理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设立认建认养项目的定期巡查制度、项目运行的信息公开制度等。自觉接受认建认养者及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咨询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认建认养者
  认建认养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建认养者可以单独出资、也可以联合出资实施认建认养。
  青少年参加认建认养活动,可以以学生个人名义,也可以学校、班级、团队的名义实施认建认养。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认建认养者有获得相关证明证书的权利;有跟踪监督所认建认养对象或项目内容的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权利;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者,享有相应的冠名权、立牌权。
  认建认养者有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义务,不得擅自在绿地、公益林内以及借树木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标识、标牌等,不得擅自在绿地和公益林内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有审定、维护标识、标牌的义务;有定期向认建认养者反馈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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