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绿委办〔2009〕7号)
各区县绿化委员会、绿委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修订完成的《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
2、绿化认建认养协议书和荣誉证书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八日
附件1:
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市民环境保护意识,更好地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与管理,规范绿化认建认养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十一条、《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
五条和《上海市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含义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风景林地等公共绿地及树木和公益林的认建认养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绿化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认建认养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出资用于本市绿化建设、保护、养护等活动。
第三条 项目内容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认建认养具体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一)绿地、行道树和公益林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公益林及其树木的养护;
(三)行道树、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养护;
(四)屋顶绿化等各类立体绿化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五)绿地、树木和公益林有关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所需相关的作业工具、装备、材料的添置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