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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家具制造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生产设备】家具企业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第八条 【生产布局】家具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第九条 【作业环境】家具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屏蔽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达到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家具企业应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治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通风净化】家具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尘毒危害,采取局部排风、全面通风或混合通风等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尘毒浓度。

  (一)木制家具企业应在以下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

  1、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生产设备的产尘部位,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

  2、干法打磨工作台(室)应设置下排风或侧排风的吸尘装置,打磨位置不固定时应采用移动式除尘装置;

  3、喷漆作业应在一个完全封闭或半封闭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专门区域内进行;

  4、涂胶、擦色、调漆、手工涂漆、晾漆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并划定作业区域。

  (二)金属家具企业应在以下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

  1、焊接作业点应装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通风除尘装置,并保证送入足量的新鲜空气;

  2、除锈或清除旧漆作业应设置局部的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

  3、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应在一个封闭或半封闭的、不易积聚粉末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专门区域进行。

  第十二条 【现场操作】涂装作业开始时应先开风机,后启动涂装设备。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涂装设备,后关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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