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领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岗行政执法人员,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调离执法岗位。各执法机构要加强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平执法、文明执法。
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照规定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报送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认真采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应诉,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履行。
(二十三)注重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四)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决定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严格履行审查职能。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公开通报案卷评查结果,纠正并追究案卷评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二十五)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认真贯彻落实《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撤销或变更,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