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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换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制纸张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换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制纸张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京地税计〔2009〕17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为了方便该凭证的填写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不改变原式样的情况下,自2009年7月1日起,将原使用的印制纸张由打字纸更换为无碳复写纸,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字号为(20091)京地代。为避免浪费,现各局未填用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应继续使用,请各局本着先领先用的原则领发和填用该凭证。
  原《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计〔1997〕187号)第一款“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适用范围”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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