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由排水户向市水务局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城市排水许可证》和自备污水处理设施成本及新建污水管道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光盘)。市水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
第十五条 排水户排放污水同时具备第十一至第十四中两项(包括两项)以上条件的,按上述最高减免幅度执行。
第十六条 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在办理自来水收费优惠的同时办理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减免。
第十七条 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排水户,其减免名单以教育、卫生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八条 对城市公共绿化用水(属独立水表计量用户)按用水量的25%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由排水户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用水性质证明材料。市水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
第十九条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对需要作出减免决定的,市水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十七规定情形的,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享受减免优惠;其他减免从市水务局作出同意减免决定的下月起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投资集团未按本办法征收污水处理费,依据《
价格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