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市污水处理费阶梯式计量收费与阶梯式计量水价同步实施,在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之前,对居民生活类污水按0.9元/吨收费。
(二)行政事业类污水、工业类污水、经营服务类污水、特种行业类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别为:1.2元/吨、1.4元/吨、1.4元/吨、2.0元/吨。
执行过程中如遇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章 减免条件和核定办法
第十一条 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且符合所在区域排水系统排污口受纳水域功能要求,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河涌,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在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排水户排放污水达到上述标准,且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的,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符合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由排水户向市水务局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相关资料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等资料;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的,还需提交《城市排水许可证》。市水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减半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由排水户向市水务局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城市排水许可证》、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相关资料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或排水口在线监测数据等资料。市水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
第十三条 在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排水户主动对现有排污设施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建成后经水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减收10%污水处理费。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由排水户向市水务局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城市排水许可证》和权属范围内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光盘)。市水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
第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指公共排水设施与排水户接驳井距离不超过100米)之外,排水户自行投资建设污水管将污水接入公共排水设施,且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按照投资建设污水管成本高出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成本的差额核定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分5年减免完毕,最长不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