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水[2009]90号)
各区(县级市)水利(水务)、物价、财政局,市水务投资集团,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定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治理城市水体污染、保护水资源,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按照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城区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番禺区(大学城除外)、花都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的征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所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广州市水务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相关配套政策的减免审核。
广州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制定污水处理费使用和监管实施细则。
第四条 对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随同自来水水费一并收取。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按月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按照企业财务及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设。
市水务投资集团每年编制城市污水处理费年度收支计划报市财政局。
第二章 计量和收费
第六条 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的90%计征,用水量按自来水供水企业的抄表水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