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公告
(第5号)
《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蜀饶签署,2008年12月15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波签署,2008年12月10日云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朱建义签署和2008年12月4日云南省司法厅厅长施朝兴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云南省司法厅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积极性,强化教育管理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工作应当坚持依法适用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及时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奖惩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为标准。
第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考核评议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对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和记功三种。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的矫正对象可给予表扬:
(一)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三)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四)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和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五)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六)综合评议情况居本乡镇(街道)矫正对象的前列。
第七条 连续两次受到表扬的,可以评为矫正积极分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