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扶贫资金(含各类水库移民资金)工程建设项目落实招投标制的通知
(吉建招〔2009〕5号)
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我省扶贫资金(含各类水库移民资金)的合理、正确使用,确实达到改善贫困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的目的,现就通过招标投标使用的扶贫资金工程建设项目落实招投标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是通过招投标使用的扶贫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接受业主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所有招标项目必须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三、所有招标项目必须依法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规范运作。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活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虚假招标或不进行招标而出具法律文书,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