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评标价(即报价系数)由低至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强制性标准审查,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强制性标准审查(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业务能力、信誉、服务承诺、业绩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且评标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确定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如两名及以上投标人的评标价并列第一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评价;
(二)推荐的中标人;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应立即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最短不少于二个工作日。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二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人未按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其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三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选择确定情况报告。
选择确定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审投标文件记录情况;
(四)评审采用的标准;
(五)在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
(六)评审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评审报告;
(七)中标通知书;
(八)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选择确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