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
为规范我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附件: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吉林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确保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合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非住宅房屋,包括工业、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合理使用的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评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值,应当评估其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不含违章建筑。
第四条 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第五条 评估要遵循合法原则,非住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为依据。
无房屋权属证书,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的,按规划批准用途评估。
规划现状图件或档案记载证明是1984年1月5日前的房屋,按证据证明的用途、面积评估。
第六条 评估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能采用两种方法的应当选择两种方法进行评估。
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不能高估取得土地成本,开发成本,有关税费,利润,不应低估折旧。
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净收益和报酬率不应过高或过低。
采用市场法评估时,应当选取与评估对象最为类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不能选取过低或过高的交易实例做可比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