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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在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售产品信息和购买者个人相关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www.jdxx.gov.cn)。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五)严格对产品标识卡及销售发票的管理,防止骗取补贴。

  七、强化服务管理

  (一)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和申请财政资金补贴。

  (二)完善售后服务,落实送货到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措施,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消费者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三)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家电产品的“三包”规定,应退尽退,并做好退换货处理和服务。

  (四)建立家电下乡产品投诉的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建立查处和退出机制

  区(县)商务局应会同区县财政、工商、质监、发展改革等部门对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进行联合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家电下乡政策的行为,杜绝坑农害农事件发生。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三)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四)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五)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六)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七)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八)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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