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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三、加强展示销售

  (一)确保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面积。家电专业连锁店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百货商场家电经营专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家电专卖店和超市家电经营专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家电专营连锁店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面积不得少于2个标准专柜。

  (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陈列合理规范。产品陈列清晰、规范、整洁,地台(展台)、灯箱、门头等运用清洁、规范、合理,看板、宣传画(册)摆放醒目、整洁、且便于顾客阅览,LOGO及标识使用规范,搭配合理。

  (三)有条件的销售网点要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集中展示销售。设立家电下乡产品专区(专柜)或在同类产品区域集中摆放,方便农民选购。专区(专柜)须由专人负责,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区范围。

  四、统一规范宣传

  (一)在店铺门口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编码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便于农民消费者识别。

  (二)在店铺显著位置张贴“家电下乡产品告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须知”,引导和帮助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三)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虚假宣传,不误导消费者。

  五、确保货源质量

  (一)加强与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沟通和协作,保证家电下乡产品货源充足、品种齐全,杜绝脱销、断档等现象发生。

  (二)严把货源渠道,保证所销家电下乡产品符合中标的规格和质量要求,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六、规范经营行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政策。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其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和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二)组织大型促销活动,要严格遵守《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

  (三)及时开具销售发票,并按要求在发票上注明购买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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