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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矫正对象1年中累计扣分超过90分的,应呈报县(市、区)司法局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两次受到记过处分的,按照《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二十六条 矫正对象考核积分达到90分的,给予表扬1次,同时从累积分中减去90分,剩余的积分滚入下一轮计分,并作为下一次评比表扬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矫正对象考核积分可以为负分,分数为负分的不得呈报人民法院给予减刑。
  第二十八条 矫正对象1年内连续两次受到表扬的,可以评为矫正积极分子,1年内连续3次受到表扬的,应当评为矫正积极分子。县(市、区)级矫正积极分子年评比比例不得超过15%,州、市级矫正积极分子年评比比例为5%。
  第二十九条 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1年以上,被评为3次以上表扬或1次以上矫正积极分子的,可以呈报减刑。1次表扬可以呈报减刑3个月,1次矫正积极分子可以呈报减刑6个月,1次州(市)级矫正积极分子可以呈报减刑9个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予以减刑。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条 省、州市、县(市、区)司法厅(局)对计分考核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区)司法局应及时处理计分考核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计分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十一条 计分考核工作必须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司法所召开计分考核季度评议会时,应邀请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的人员参加。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云司基[2005]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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