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公告
(第4号)
《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已经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蜀饶签署,2008年12月15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波签署,2008年12月10日云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朱建义签署和2008年12月4日云南省司法厅厅长施朝兴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云南省司法厅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保证考核奖惩工作的准确与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应做到及时记载、及时考核、及时公布,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地区的社区矫正对象。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省社区矫正的计分考核工作。州、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辖区内社区矫正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对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对矫正对象的考核,着重考核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情况。
第八条 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