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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165号)


  《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6月2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2009年7月13日

  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管理有序的市场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生猪产品的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猪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
  食品卫生、工商、动物卫生监管、环保、质监、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生猪产品流通实行备案管理、联合执法、查证验物、达标准入。
  第六条 在本市销售生猪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两年内未有销售检疫、检验不合格产品的记录以及未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具有在本市发展肉类连锁专卖(专营)店,推行品牌化连锁经营的能力;
  (四)在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二级以上的产品份额应当不低于每批次总量的50%;
  (五)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其他质量保证体系认证,通过HACCP认证,有完备的管理文件、操作记录;
  (六)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屠宰车间设施设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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