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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若干规定

  罪犯假释的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及时将出监日期通过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通知司法所,司法所动员罪犯的亲属在出监之日将其接回。
  第二十三条 假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监前,监狱组织其学习社区矫正有关知识和相关规定,教育罪犯出监后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并令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罪犯出监当日,监狱发给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自出监之日起7日内持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保外就医证明书)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第二十五条 监狱自假释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出监之日起7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以特快传递的方式寄送罪犯固定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和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科)。
  罪犯假释的,寄送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刑事判决书、假释裁定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出监鉴定表、心理评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寄送回执。
  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寄送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出监鉴定表、心理评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寄送回执。
  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狱在向其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寄送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复印件)寄送其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科)。
  第二十六条 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监狱自接到批复之日起7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直接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
  送达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表、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出监鉴定表、心理评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监狱在向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送达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时,将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复印件)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科)。
  第二十七条 省监狱管理局接收外省(区、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后,指定负责管理该犯的监狱及时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直接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和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处(科),并督促罪犯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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