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罪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的或者私自脱离监管的,司法所经核实确定去向不明,及时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查找,司法所予以协助。
罪犯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或者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配合司法所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第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迁居的或者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7日以上的,应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由司法所填写专门的审批表一式二份,写明该人的基本情况,迁居和外出原因,具体期限和时间、去向,近期表现情况及司法所审核意见,交公安机关依法审批,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各存档一份。罪犯离开居住地的县(市、区)不足7日的,由司法所批准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公安派出所。
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迁居的或者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7日以上的,应提交书面情况一式二份,分别交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备案。罪犯离开所居住地的县(市、区)不足7日的,须向司法所报告,由司法所及时将情况通报公安派出所。
第十九条 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制度,每月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并对各自列管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名单进行比对,对漏管的罪犯,按规定及时纳入管理范围。
第三节 办案公安机关与司法所的衔接
第二十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违反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定被治安拘留的或重新犯罪被羁押的,办案公安机关及时通过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向司法所通报情况。
第三章 监狱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 监狱在提请人民法院对罪犯假释时,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将提请假释、预放罪犯名单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核实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结果。
提请假释、预放罪犯名单的项目按上述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
第二十二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监狱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由基层科(社区矫正科)通知司法所动员罪犯的亲属在释放之日将其接回。监狱发现罪犯个人或家庭有特殊情况的,需向县(市、区)司法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