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逐步完善职业技能竞赛选拔机制。各区(县级市)各行业、企业(集团)公司要积极开展不同职业、层次、类型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要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等级、身份的限制,鼓励企业职工和院校学生参加相关职业的技能竞赛。市级一类大赛要扩大竞赛的职业范围,举办国家职业资格标准高级工以上的技能竞赛。对参加技能竞赛成绩合格者,可直接获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成绩名列前茅者,可按有关规定晋升职业资格等级。
四、创新激励,激发高技能人才创造活力
(九)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机制。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体系,政府每3年评选表彰80名具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授予“广州市突出贡献技术能手”称号,并给予奖励。并获得“中华技能大资”、“南粤技术能手”、“广州市突出贡献技术能手”称号的高级技师纳入广州市优秀专家选拔范围,并积极推荐参加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各单位评选劳动模范时,应按一定比例推荐高技能人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也应建立规范的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对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建立健全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政府逐步建立高技能人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用人单位要探索有利于聘用高技能人才发展的福利待遇分配方法,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企业在制定薪酬结构时,应充分考虑技能劳动者的技能等级和业绩贡献等因素,并参照本单位中、高级层次人才的工资福利待遇,构建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
(十一)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流动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需求信息,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适用高技能人才。劳动保障各公共服务机构要为高技能人才提供优质的职业介绍、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手续办理、档案代存等服务,为高技能人才的合理流动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打破高技能人才引进的身份、地域限制和企业所有制限制,对从省外调(引)进的技师、高级技师,在户籍、子女入学等方面分别与中、高级层次的人才同等对待。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以上的高技能人才,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的,可在我市申请入户。已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企业,应为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办理相应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