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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办[2009]7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精神,切实做好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切实把中央和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根据鲁政发[2009]28号文件要求,第三季度省政府将对各地落实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及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迎接督查的准备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认真抓好中央和省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加紧研究制定或充实完善本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措施办法,措施要实,办法要细,操作性要强。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挖掘基层就业岗位;以有增长潜力的行业、企业为重点,拓展就业空间;积极主动与科研项目单位联系,最大限度开发科研助理岗位;要坚决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等提供方便。

  二、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实行就业状况动态管理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置专门窗口,为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求职登记、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就业服务。对登记失业的未就业毕业生,当地人事部门免费提供人事档案代理,享受失业登记的相关待遇;长期就业有困难的,在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置。要积极开展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掌握其数量、学历层次、专业结构、家庭状况、就业和培训需求情况。要建立专门台账和相关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行毕业生个人就业状况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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