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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2009修正)


  第十七条 设立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

  市中心血站将向医疗机构提供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的所得,扣除各项检验、储运费用后,归入无偿献血基金。

  无偿献血基金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八条 无偿献血基金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下列用途:

  (一)支付按本条例规定免费使用血液的费用;

  (二)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

  (三)制作《无偿献血证》;

  (四)支付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奖励的费用。

  禁止将无偿献血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无偿献血基金应当设专户管理,其收入和开支情况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基金的监督。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除中心血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第二十一条 市中心血站对无偿献血者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详尽档案。

  市中心血站应当及时合理供血,保证本市临床用血。

  第二十二条 市中心血站应当使用合格、安全的器材采血供血。

  第二十三条 市中心血站对已采集的血液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供给医疗机构使用。

  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应当标明献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时间、有效期、市中心血站名称及其采供血许可证号。

  第二十四条 本市医疗机构只能使用市中心血站供应的血液。

  第二十五条 本市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血液运输、储存技术规范和用血核查制度,保证临床用血的安全;推广成分输血,合理用血。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市血液的采集、储存、运输、使用状况进行指导、监测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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