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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2009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1997年1月16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7日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6月2日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保证医疗用血,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采血供血机构无报酬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无偿献血实行社会提倡、公民自愿、献血与用血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对血液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广无偿献血。

  第六条 市中心血站是本市采血供血机构,负责采集、贮存并向医疗机构提供合格的血液。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辖区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无偿献血和安全用血知识的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刊物、政府网站和公益广告等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开展公益性的无偿献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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